台灣 香港
呼吸器與噴霧治療器
手提行李
允許
可帶入客艙
託運行李
允許
可放託運行李
機上使用/充電有條件
01
醫療用氧氣瓶每一氣瓶毛重不能超過 5 公斤
02
須經航空公司同意,並填寫機長通知書告知氧氣瓶數量與裝載位置;建議事先安排
03
氣瓶、閥和調節器必須保護好,避免損壞而導致內容物釋放
04
台灣民航局允許經核准之醫療用氧氣瓶手提或託運,此與美國 FAA 全面禁止旅客自帶氧氣瓶的規定不同,轉機或前往美國時須另行確認
05
CPAP、BiPAP、噴霧治療器與 FAA 核准的可攜式製氧機(POC)可帶上機;壓縮氧氣瓶則手提託運皆禁止
06
安檢時可留在收納袋過 X 光,但可能被要求取出;多數航空公司不計入隨身行李件數
07
機上使用需事先向航空公司申請並提供醫師證明;電池須為航程時間 1.5 倍以上
08
隨附的蒸餾水屬醫療必需液體,可超過 100ml,但須主動向安檢人員申報
已合併台灣(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危險物品表)、IATA 國際通用的規定,取最嚴格標準。
最後查核 2026-07
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危險物品表開啟 ↗
TSA / FAA PackSafe開啟 ↗
本結果依上述官方公開資訊整理,僅供參考;最終判斷權屬安檢人員及航空公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