泰國 台灣
槍械與彈藥
手提行李
禁止
不可帶入客艙
託運行李
禁止
絕對不可放託運
01
海關禁止攜帶物品明列: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槍砲(如獵槍、空氣槍、魚槍等)、彈藥(如砲彈、子彈、炸彈、爆裂物等)及刀械
02
違反規定經查獲者,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、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懲處
03
槍械、彈藥、彈匣、滅音器一律不得帶進客艙
04
託運時槍枝須退空彈匣、裝入上鎖硬殼容器;彈藥須以纖維、木製或金屬盒妥善包裝,不得散裝或外露
05
報到時須主動向航空公司申報,並確認該航空公司是否收運
已合併台灣(財政部關務署 入境報關須知)、IATA 國際通用的規定,取最嚴格標準。
最後查核 2026-07
財政部關務署 入境報關須知開啟 ↗
本結果依上述官方公開資訊整理,僅供參考;最終判斷權屬安檢人員及航空公司。